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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开发房的合同有效吗

2021-11-01
虽然谭和梁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当时谭并没有实际出资购买和转让房屋,也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同意梁以谭的名义办理所有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转让完成,这实际上是谭同意转让其购房资格。所以,梁某所享有的只是优惠购房资格,只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购房条件。谭出售房屋的权利仍然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他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获得了合理的期望。这种期望是一种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现实财产利益。梁也为此向谭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由梁和谭自愿签订,上述交易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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