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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
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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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是儿童劳动者:以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的劳动,支付或变更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实习、教育实践、职业技能训练为名,以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者从事的劳动超过了学习和训练的目的,期限、内容、影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常见的使用童工,未经备案登记招用员工,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相关法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等都属于非法用工。依法打击非法用工,是我国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①冒充注册商标的是违法使用商标; ②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 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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