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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期至1年,原来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60天,即当事人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一年后申诉无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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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理的时间是: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条例包含三层意思:首先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其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后,那么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最后,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事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事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逾期未作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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