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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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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职”,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职,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没有被迫之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职”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事先告知或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刑法修正案 (八)将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使是使用者。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直接故意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结果,但是用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他人劳动。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侵犯了工人的人身自由,也侵犯了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工人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已经明确了我国宪法。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辅助规则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使用者)都不得侵害。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2、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强迫他人劳动。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强迫他人劳动。强迫员工劳动是指违反员工的意志,强制劳动。劳动是有偿还是无偿,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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