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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承担。 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对合同订立...
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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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消费者维权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举证难”。因为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尤其对家电产品而言,消费者由于不掌握家电相关技术信息,很难证明其是否存在瑕疵,如果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又需较大费用,这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为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部分商品质量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几种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销售商拿证据来证明。如果销售商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确定合同纠纷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有: 1、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己举证用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主张。 2、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仍采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势必损害原告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持公正。为此,需要作出特别规定,将引起权利发生的个别法律要件事实交由对方(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否则即推定该要件事实存在。再通俗地讲,就是将某些举证责任反过来,“我主张、你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3号,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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