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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交警可以在涉嫌保险标志的情况下扣留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为需要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要妥善保管,以备核实。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未赋予他们为解决受害者赔偿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此外,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要求调解,交警部门无权调解赔偿纠纷。但《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警应当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及证件的期限。它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事故车辆在现场调查后仍被扣留,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由逾期扣留车辆是违法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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