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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
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二面积的业主)同意才能动用维修基金,这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全部业主同意,当然有些比较大的费用计划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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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维修基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物业维修基金买卖合同解除时应该注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也俗称为“大修基金”,或者房屋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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