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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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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协商,可以退房的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按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订购合同修改后是否可以解除,要根据实际合同确定。如果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则可以解除。如果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也可以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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