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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况下,相关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根据相关规定,出资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出资人缴纳的股款作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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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设立失败后,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未成立时,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一种合伙关系,故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发起人之间对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出资人)的责任: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即出资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内部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照约定或者或者投资比例进行承担。 第二、出资人或者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要求设立该公司的发起人返还,并且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企业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企业的设立是设立人创建公司并获取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制定企业章程、交付企业资金等等。企业的设立是成立企业的基础行为。但是由于资金或者某些主观因素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形,从而引起一系列纠纷。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企业设立失败而引起的纠纷。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 1、企业设立失败的原因 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合法理由拒绝予以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未能全部完成。 2、公司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部分发起人按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未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平等份额分担责任。公司因部分发起人过错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任何设立人、部分设立人和所有设立人主张所有债权,每个设立人都有义务支付,然后根据协议或出资比例和设立人内部的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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