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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应当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进行返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第...
公司未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设立出资资金返还。股东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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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设立失败后,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未成立时,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一种合伙关系,故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发起人之间对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出资人)的责任: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即出资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内部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照约定或者或者投资比例进行承担。 第二、出资人或者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要求设立该公司的发起人返还,并且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投资协议没有成立,已收投资款的个人、公司应该向投资人返还出资款。 投资人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投资入股或开设公司,要是最终投资协议没有成立,或投资目的没有达到的,投资人是可以要求返还出资的。 因协议未成立,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出资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者公司设立协议全额返还给出资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返还股东已缴纳的认股款项,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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