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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
接受转所律师的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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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依法减免费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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