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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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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未经登记仍取得地役权,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登记。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使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其房地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房产为服务场所,自己房产为服务场所。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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