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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名册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因转让方...
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名册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因转让方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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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
股权登记变更有以下三种类型: 1.交易性变更,又称交易过户。它是指由于记名股票的交易使股权从出让人一方转移到受让人一方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记名股票申报时,交易员必须首先输入股东编号,电脑主机将数据效验正确与否,若为卖出申报,还须在股东数据库确认该账户是否有足够的证券。闭市后,根据成交记录,由电脑主机自动办理过户手续,既在买方的账户上增加相应股票,在卖方的账户上减少相应股票,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 2.非交易性变更,又称非交易过户。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股票的股权变更。受让人须凭法院、公证处的机关出具的文书到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向过户双方各收取0.4的印花税。 3.账户挂失变更,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即可按规定办理转户手续。在规定的转户日,登记结算公司主动办理转户手续。账户挂失变更不涉及财产转移即可直接办理过户。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仅指股权变更时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广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以保持股东同一性、改变股东住所、改变股东名称为由的股东名册中任何记载事项的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类型的不同,请求更换的请求权人也不同。在上市公司和按规定托管股份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机构同时完成,股权受让人享有正式的股东资格,无需向公司申请更名。股份未受托但已发行名义股份的股份公司,名义股份的受让人可以单独请求名义更换,因为股份所占权利的推定效力,即持有人无需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即可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而且有限公司和既没有托管股份也没有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则需要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更名。股东名册变更名称后,有限公司仍需变更工商登记,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的义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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