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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办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
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根据股东变更的情况,将变更的股东姓名和姓名及其出资额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的行为。所有权变更登记只需在所有权变更后,准备相应资料在工商局按要求进行相应登记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1、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所有权转让合同不会无效。合同一般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但国有所有权等特殊所有权的变更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2、工商变更登记也不是所有权变更的有效要件。受让人在所有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公司注册股东名册时获得所有权,如果不能进行工商变更注册,股东有权向公司要求工商变更,有权向转让人提供合作义务。3、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得与善意第三人对抗。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方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第三方可以根据工商登记对原股东的备案要求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是在实践中出现的事实,但在法律上是看谁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这是进行民事交往的基础事实。也就是说谁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谁就是股东,而不是询问其是否为代替股东或者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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