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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名册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因转让方怠...
股权登记变更有以下三种类型: 1.交易性变更,又称交易过户。它是指由于记名股票的交易使股权从出让人一方转移到受让人一方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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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 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 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4、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另一种是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沟通,通过看似合理的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损害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的利益。 5、在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股权有可能被作为财产继承或被其他股东收购,此时将涉及诸多纠纷,甚至会产生诉讼,这将很大程度上损耗投资人的精力,此时隐名股东投资目的将会落空或受到影响。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仅指股权变更时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广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以保持股东同一性、改变股东住所、改变股东名称为由的股东名册中任何记载事项的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类型的不同,请求更换的请求权人也不同。在上市公司和按规定托管股份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机构同时完成,股权受让人享有正式的股东资格,无需向公司申请更名。股份未受托但已发行名义股份的股份公司,名义股份的受让人可以单独请求名义更换,因为股份所占权利的推定效力,即持有人无需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即可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而且有限公司和既没有托管股份也没有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则需要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更名。股东名册变更名称后,有限公司仍需变更工商登记,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的义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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