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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遵循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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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分公司能单独签合同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独立经营,对外签订合同也无需总公司批准,上面加盖分公司的公章或者合同章。现在大型公司都有不少分公司,有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对外签订合同也是常有的事情。当然,一些重大合同可能需要总公司审核。 2.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3.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不得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名为企业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的现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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