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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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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且打架事件发生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鉴于学校未尽到相关的监护管理义务导致该事件发生导致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使其在某种意义上充当了监护人的角色。但是,学校对学生行为的防范和控制力度又是有限的。作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中学生,应当在维护自身安全方面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的意识。若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可以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通过ask.com小编的总结,我们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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