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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我认为当事老师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应存疑的。除此以外还应探讨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校方对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本案中不论是就当事老师与校方存在的关系看,还是就事发的特定时间(尽管是课间休息时,但我认为仍应视为校方的教学活动的期间)、特定的地点看,校方是有过错的。据此,我认为受害方可同时要求校方和当事老师共同承担责任。至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你们可在本网“法律法规”栏,输入“人身损害赔偿”关键字,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司法解释看看,上面规定的很清楚。另,可进入我的主页,点“法学文集”栏,调出我的《校园人身伤害案的责任承担》一文看看,或许有帮助。
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个人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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