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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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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个人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具体分析判断学校在该事故中是否存有过错。就本案而言,按照教育界和社会上通常的预见水平能力而言,如果学校应该预见到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而没有注意,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以致发生伤害后果的,则应认定学校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具有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方面,一般来说,有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项目,具体额度要进一步了解受害人的相关细节及治疗情况后才能答复。 手机:一三四五零一九四六三一 地址:端州区棠岗路天籁之星睿韵轩21卡。
一,关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案,涉及到学校责任方面的问题,你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责任”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责任学生的过错性质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求等原因来综合判断。二,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你的过错行为和对方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我不理解为什么掰手腕能伤到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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