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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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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终止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件上的姓名一致。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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