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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情况,要回定金会蛮困难。因为合同已签,未认真审阅的责任不能让别人承担。但有两个办法可以试试,一是合同如果确实有单方面损害买方责任的...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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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方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签购房合同,定金能退。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往往签订商品房销售认购书、意向书。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的同时往往要求购房人交付。在实践中,购房人在交付后,有可能会因各种因素不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在不能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拒绝返还购房人定金,由此产生纠纷。事实上,商品房开发商收取定金后,未能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退还或双倍返还定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一、商品房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因其自身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二、因购房人自身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退还。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人。(所谓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司法解释并未罗列具体事由,但一般认为是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都有买卖房屋的诚意,但双方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原先预约合同中没有出现的条款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适用的主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定金性质不太好确定,且各个法院判决结果不同,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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