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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时,之前已经购置的一套房产会被视为第二套房产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下,二套房是指个人名义下已拥有两套或更...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父母的拆迁房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因此不应划入夫妻共有财产。父母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应归属于其所有。然而,若按照家庭人口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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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姓名作为标准,而是依据买房时所使用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认定。如果该房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它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属于的。只要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即属于二套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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