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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 效...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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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2)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5)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三个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即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的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买房人应当符合特定要求。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 没有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情形的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的,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达成时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手续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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