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法人破产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即指破产的主体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均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其他经营组织都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来调整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见,民事诉讼法对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采用的是排除式。为使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全国人大副委员长、XX主任委员A同志在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都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但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破产法》。应当说明的是,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由《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两个部分组成。这两个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但二者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并且二者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一种互补的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8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