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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本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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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以下办法计算、结清差价:(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该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结构优于被征收房屋的,对原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入按每平方米1000元交付差价;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由被征收入与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对房屋面积的记载一致,但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确有错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登记机构核实面积,以核实后的房屋面积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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