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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
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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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只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即使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行人可以向泥水匠和房主主张赔偿权利,并且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小工是雇员,不小心掉下碎片砸中行人致损,其行为后果应由雇主即泥水匠A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房东是工程发包人,他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泥水匠施工,具有选任过失,应与雇主即泥水匠承担连带责任。其与泥水匠约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自负条款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小工则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工作为泥水匠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因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⒉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⒊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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