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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安置房质量不好可以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
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没有通过质量验收,则不能安排居民居住。征收部门应承担的义务等同于房屋出售人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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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安置诉讼撤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是法院依法作出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上,拆迁过程中农民可以依照拆迁及上级部门所设定的安置规划向拆迁人申请补偿。但具体来说,在标准等方面,主要需要注意以下细节:1、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合法认可,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法律认可的宅基地,不予认定。合法认可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2、在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住宅建筑面积,未取得以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面积为基准的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但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住宅建设文件的,按认可的建筑面积认定。3、农村村民满足住宅基地审查条件,但实际上没有取得住宅基地,根据拆迁实施方案配置确实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4、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助费。征用土地拆除房屋的转移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拆除房屋的转移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向区县人民政府申报。5、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新设置的新价格,根据剩馀期限给予适当的补偿。
1、如果没有按照协议交房,可以起诉要求赔偿。过期没有交房,不仅要支付过度费,还应该给与相应的赔偿。 2、对拆除补偿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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