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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途径为二个: 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是由当...
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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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让相关人员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除申请回避的权利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的确立无权作出选择,这也是诉讼制度强制性特点的体现。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公力救济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基础,当事人对于调解有一定的控制权。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对调解的合意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以管辖权,而该管辖权也可以随时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表示而消灭。
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让相关人员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除申请回避的权利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的确立无权作出选择,这也是诉讼制度强制性特点的体现。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公力救济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基础,当事人对于调解有一定的控制权。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对调解的合意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以管辖权,而该管辖权也可以随时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表示而消灭。
在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与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权利不同。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的确定,只有当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与自己或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才能申请回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让有关人员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除了申请回避的权利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的确立,这也是诉讼制度强制性特征的体现。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济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是其基础,当事人对调解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管辖权,管辖权可以随时因一方或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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