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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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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本罪所雇佣的对象限于,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佣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第二、雇佣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 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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