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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致残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职工。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与劳动者...
在法律层面,您所描述的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如果确实是因为公司经营方式调整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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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1994年7月14日劳办发[1994]214号)辽宁省劳动厅:你省丹东省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如下: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不可以随意开除的。您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若用人单位无合适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针对劳动合同进行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此所谓“抑郁症”单位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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