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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
二手房产过户需要以下这些手续: 1、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相关检查。 3、买卖双方缴纳相应的税费和交易费、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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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过户需要以下这些手续: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
继承财产转让需要以下材料: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3、所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房产权利的材料;5、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操作方案方案一: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方案二: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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