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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买的唯一住房是否会面临强制执行?

2024-11-19
针对第一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有抚养责任者拥有另一套居住用房,且该房产无需任何额外支出,可以满足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例如,如果被执行人年龄较大,其子女拥有足够的房产来保证其日常生活。当执行令状生效后,被执行人出于逃避偿债之动机,将其名下的其余房产进行转让或转移,导致仅存有一套可用房产,这种行为不在应受豁免的范畴之内。因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债务是其主要意图所在。 接下来,如果申请执行人依照当地政府有关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准则和规范,为被执行人和其赡养亲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住所,例如,根据当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提供临时周转房等措施,则该项规定也给予了选择性解决方案的可能性。或者,申请执行人决定基于当地房屋出租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从被执行人房产的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5到8年租金金额。这样做旨在积极鼓励并协助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果执行令状本身明确限定需交付出居住性质的房屋,则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令状所确定事项进行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可能需要寻找替代性住房,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过渡期限,因此法院在此方面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予以妥善安排。 总而言之,以上多种所述情形均充分展示了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原则过程中,既全力以赴地打击老赖,又始终关注和维护被执行人及家人基本权益,确保他们不会流离失所的全方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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