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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年限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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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2、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也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只要建立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受到同等的保护。 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也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说明中,从建立劳动关系其第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里值得一说的是,用人单位愿意签订而劳动者拒绝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而在1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十三个月视为按前十二个月的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就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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