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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
取得预售许可证明,需要的材料有: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开发企业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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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预售商品房: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涉及房屋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保证按时回迁的具体措施。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营业执照;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程序: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资料,并到现场查勘;3、符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受理机关: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商品房可以预售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上述,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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