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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包括劳动者的绩效奖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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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包括年终奖;年终奖是一种福利,不属于工资性质,所以一般是不能计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有条件的计算在内。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4、税前工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综上所述,奖金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中。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已经清楚地说明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非自然年度里的每月平均工资。 2.如果年终奖属于工资性收入,也应当计入;如果属于非工资性收入的偶然所得,则不应当计入。如果劳动合同中对于年终奖的性质有明确约定,年终奖又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性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工资性收入。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性收入,并且又是按照工资性收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然属于工资性收入。否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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