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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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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或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或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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