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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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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严禁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单位出现超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给予罚款、行政处分。未经批准,擅自放开生二胎的,应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发现超生不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发展失控的地方和单位,应追究地方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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