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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
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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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管理机制。XX、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实行第一胎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证、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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