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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检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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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计划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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