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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经常加班,劳动者能够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转发一份博客,供参考 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42号)第18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中规定,调整后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时。 湖南省《关于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3]147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深圳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 61号)则规定为: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上海、安徽、浙江、广东等省其他省市则未对此做出限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地方性规定的则应当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特别规定的.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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