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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根据单位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如果不是正式的制度也不能执行。因为这样做尽管违反纪律,但不属于严重违反的情节,达不到辞退的法律规定。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有效证明员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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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时,单位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点需要单位承担证明责任。单位需要证明你表现不好,并且需要证明表现不好已经具体解除合同的条件。除协商一致外,如果不具体解除条件,单位却强行解除,则涉及到单位违法解除的责任问题。在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自2008年之后,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主张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可以,试用期、哺乳期单位可以以个人过错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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