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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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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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