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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条件

2021-12-21
建立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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