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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判决的情形归纳如下: (一)政府对土地之确权行为合法的,判决维护。 (二)...
1.有争议的土地应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带争议解决后颁证确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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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 (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1.有争议的土地应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带争议解决后颁证确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有争议的土地应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带争议解决后颁证确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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