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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人是不是受本人委托,如果没有委托视为无权代理,但也可以通过本人追认。经委托和追认后,代签的责任归本人,没有经过委托、追认的,有代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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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委托是真实的,具有行为能力人就有法律效力的。
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所需购买房屋的需求信息,作为受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的依据; 3.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房屋出卖人自行成交; 4.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转交他人; 5.委托人如有代理人,则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保证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并配合受托人工作; 6.委托人如为独家委托的,委托人在本委托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购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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