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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1、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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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应当取得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行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在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收入、停业整顿、扣除、取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罚 1、擅自变更主要注册事项或超过批准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超出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警示,扣押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违法经营的,命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收入,处以违法收入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收入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形,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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