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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概括性的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侵犯人身权利的...
偷井盖金额达到一千元属于盗窃罪,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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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比如都是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是国家的安全。2、犯罪的客观性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犯罪方法中,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不限于此,以和平进化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最后,从犯罪的危害来看,前者是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和实害犯,对于后者的情况,需要引起实际的危害结果,达到严重程度的后者是行为犯,即实施后达成,不需要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引起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上可以直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间接表现为故意,行为者通常有妨碍公务执行的目的,但后者只能直接表现为故意,行为者必须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是妨碍公务罪和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霸权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争犯,对应法规竞争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今后论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更广,而且包含的行为更多,危害更大。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性更大,刑罚更重。拿酒后驾车来说吧,1、你要是意识清醒,觉得自己还完全能控制自己或者部分不能控制自己,但是开车上街你还能较为正常的驾驶,经过检查,已经达到醉酒的标准了,那么你开车你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种情况,周围的人会说,你这个人有病啊,是不是喝醉啦!或者根本看不出来你喝醉了。这时候,人们还有可能劝劝你,骂骂你,叫你小心点。2、你要是喝得完全不清醒了,或者你觉得你是清醒的但是实际上你已经完全失去了对自己的控制,开车上街,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东碰西撞,有没有碰到人,那是不是人,能不能避开,自己都完完全全的不可控了,那么就可以算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这种情况,周围的人会说,快跑快躲开这辆车!这个驾驶员疯了!喝醉了!大家小心!这时候,人已经不会劝你了,完全担心自己的安全。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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