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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是什么

2021-10-22
妨害公务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比如都是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是国家的安全。2、犯罪的客观性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犯罪方法中,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不限于此,以和平进化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最后,从犯罪的危害来看,前者是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和实害犯,对于后者的情况,需要引起实际的危害结果,达到严重程度的后者是行为犯,即实施后达成,不需要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引起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上可以直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间接表现为故意,行为者通常有妨碍公务执行的目的,但后者只能直接表现为故意,行为者必须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是妨碍公务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霸权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争犯,对应法规竞争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今后论处。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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