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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您在试用期内能够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以,在你试用期休病假后,公司未征得你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即延长你试用期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试用期期限届满后是不能够再延长的。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增加附加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不同长短的试用期,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设立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期限或者增加设立试用期的次数,均属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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