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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是可以反悔的,但是房屋已经办理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除外。如果已经办理过过户登记,但...
应该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所附义务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中你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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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186条和192条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3.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ABC)
对于不动产来说,一般都是以登记在谁名下来看房屋的权属的,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将房产赠与对方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写出来,但是未实际做房产登记变更的,这个赠与是没有完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该赠与行为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一般赠与行为明显不同,不能单独撤销!因为有的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给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任意撤销,而且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有的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和对方造成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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